应该以下方式走吗? 1. B公司请A公司照正常出货程序出货,即所有文件皆是B为收货人。 2. B再请货代将SHIPPER改为B公司也行吗?,收件地址改为C公司。 **这么作是没有问题的** 但有关于金流的部分: A开请款单给B B开请款单给C INVOI...
可是基本上香港公司不是完全免税免作帐的公司,要符合零申报的条件也非常困难 1.没有购买任何物业、资产; 2. 没有任何银行出入记录(银行月结单); 3. 没有经营任何业务。(包括香港和香港以外的)。 会比较建议其他国家操作